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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廖進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張秀美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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