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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黃曉娟
被 告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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