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補,279,2016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林宜臻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