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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林宜臻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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