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補,281,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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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林仁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23,27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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