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補,287,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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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姜建亨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刁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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