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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否認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權存在,是雖其並未表明不服上訴之金額為若干,然其真意應係對本院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全部不服,故其上訴利益應即為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718,555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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