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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李秋雯
被 告 黃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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