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訴,188,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郭玉端
廖文欽即德豐牧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詹雯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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