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訴,330,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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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杜文在
被上訴人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萬8709元【本訴部分訴之訟標的價額為(61-23地號土地面積12.5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萬200元)+(61-6地號土地面積41.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萬7173元)=203萬8921元。
再加上上訴人提起反訴時所陳報反訴訴訟標的價額95萬9788元。
總計為299萬8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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