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訴,410,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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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賴李鑾葉
賴力瑋
賴建宏
賴璟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高玉玲律師
被 告 永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萍
被 告 都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興
被 告 陳彥仲
游禮信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陳武祥
賴文堅
賴忠良
賴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萬3663元【(坤門五段354地號土地面積12.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6000元=72萬5200元)+(坤門五段353地號土地面積10.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6000元=58萬8560元)+(坤門五段352地號土地面積19.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6000元=110萬1520元)+(坤門五段351地號土地面積7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3339元=408萬434元)+(坤門五段281地號土地面積505.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6901元=1865萬9360元)+(坤門五段280-1地號土地面積16. 2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2900元=53萬5941元)+(坤門五段280地號土地面積3.1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2900元=10萬2648元)+(確認通行權標的價額165萬元)=2744萬3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3560元,扣除原告已繳1萬7335元後,尚欠繳23萬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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