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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游添丁
被上訴人 游文達
游春桂
游長茂
游博誌
游富子
游玉勝
游國勝
游武勝
游立勝
游錦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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