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訴,477,2017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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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20曾洺涵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7曾助昱
8曾文雄
9張惠玲
10張文献
11張惠員
12張文机
13張惠青
14胡曾碧雲
15曾碧秀
16曾碧桂
17曾碧惠
18曾簡月娥
19曾靜渰
21曾靜芬
22曾洺皓
23曾阿簪
24林曾秀琴
25曾秀蘭
26曾秀薇
27曾稜雱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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