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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徐永樂
被 告 林屴庫 原住宜蘭縣○○鄉○○路00號
林麗紅
林吳碧雲
林文貞
林姿佑
兼 上 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聖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謝林雪清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並按應有部分各七分之一比例,分割為各共有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由被告各負擔七分之一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參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林屴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意旨: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謝林雪清積欠原告本票債務未清償,經本院核發105年司執字第5364號債權憑證,並另取得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在案,又謝林雪清與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林茂榮所遺留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364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
因林茂榮之繼承人迄今就系爭土地尚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謝林雪清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又謝林雪清已陷於無資力,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
為此,原告為保全之債權,以自己名義代位謝林雪清對被告行使系爭土地之分割請求權,爰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林聖烈、林麗紅、林吳碧雲、林文貞、林姿佑則以:被告之父親過世時渠等均同意繼承的系爭土地因為是祖產,故全不分割全部由渠等母親即被告林吳碧雲繼承,不同意原告的請求,本件是債務人謝林雪清個人的財務狀況,不應該動到祖產,故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林屴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5364號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被告對上開文件真正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42條本文規定甚明。
而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之債務人即謝林雪清為被繼承人林茂榮的繼承人之一,依法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怠於行使,致原告債權無法實現,原告為保全債權,自應認得代位謝林雪清行使分割遺產權利。
且核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於法無違,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本院認應屬可採。
從而,原告代位謝林雪清請求就系爭土地,按如應有部分各七分之一比例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被告抗辯系爭土地繼承人即被告已同意由被告之母親一人繼承,故不同意原告的請求,並未提出證據證明;
且既現系爭土地確仍登記為公同共有狀態,則原告自得本於謝林雪清債權人地位代位主張分割為分別共有,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自不足採。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訴外人謝林雪清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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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標示 │地│面積(平方│現登記權│登記公同共有人 │
│ │ │目│公尺) │利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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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宜蘭縣壯圍鄉復興段│建│1,841 │公同共有│林屴庫、林麗紅、│
│ │1206地號土地 │ │ │2分之1 │林吳碧雲、林文貞│
│ │ │ │ │ │、林聖烈、林姿佑│
│ │ │ │ │ │、謝林雪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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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宜蘭縣壯圍鄉復興段│旱│220 │公同共有│同上 │
│ │1344地號土地 │ │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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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宜蘭縣壯圍鄉復興段│田│2,100 │公同共有│同上 │
│ │1240地號土地 │ │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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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宜蘭縣壯圍鄉復興段│田│2,456 │公同共有│同上 │
│ │1205地號土地 │ │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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