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戴熖春
訴訟代理人 戴金龍
被 告 戴士凱
戴元項
戴中正
戴土金
戴金磚
戴阿粉
楊雅惠
楊如勝
陳美玲
戴健凱
戴莉芳
戴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部分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