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訴,556,201707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李采潔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曾治凱
曾繁龍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筱鈴
追加被 告 陳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7日下午4 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先行陳報是否有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之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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