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陳佳群
陳怡光
陳志澤
(上三人為林阿娥之繼承人)
吳阿然
陳欽勇
陳欽龍
陳林忠
陳嵐子
陳士鴻
吳東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
被 告 1林土山
2林明世
3林峻緯
4林宜芳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5林美華
被 告 6林明珠
7林金玉 原住宜蘭縣○○鄉○○路00號
8林曾紅桃
9曾福金
10曾文龍
11曾木醒 原住桃園市○○區○○○路0巷00號12樓
12顧寶玲
13顧美玲
14顧恆宇(即顧少璽之繼承人)
15程 杰
16程柏人
17李政男
18李俊誼
19李俊宏
20李俊明
21曾素梅
22曾玉霞
23簡黃寶釵
24黃宥燃
25黃玉女
26張玉霞
27黃靖倫
28黃錦欽
29黃麗惠
30許雪娥
31黃逸平
32黃柏翰
33黃瀞儀
34黃財龍
35張黃阿膾
(編號1至35為黃阿旺之繼承人)
36李淑萍
37李得陽
38李得義
39李淑君
(上四人為李清和之繼承人)
40李清標
41李麗霞
42李素英
43羅兆良
44羅月秀
45李麗真
46李佩婷
47李士宏
48李清全
(上七人為李木桂之繼承人)
49李阿順 原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
50游李秀英
51李木榮
52陳李芳子
53黃李嬌珠
54張吳阿芒
55洪陳招
56洪嘉壎
57洪吳清
58洪美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本
被 告59洪美娟
60洪美惠
61鄭吳阿青
62吳秀吾
兼 上 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63吳樹發
被 告64吳松濱
65盧吳阿秀
66周吳阿針
67吳清梓
68吳蝦
69吳萬
(被告36至69為吳坤旺之繼承人)
70林關宏
71闕振溪
72闕秋微
73闕振鑫
74闕素芬
75黃火財
76黃祿淮
77許黃綉花
78黃綉美
79黃民生
80林李阿微
81李阿快
82李阿享
83陳李萍
84李阿玉
85李玉華
86周玉梅
87林慧珍
88李瑞興
89李盛凱
90李國維
91李添富
92方陳阿應
93林主勇
94林金釵
95林金花
96陳鴛鴦
97洪陳招
98陳聰譓
99黃德聰
100黃德興
101何漢鍠
102何有田
兼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103何錦茂
被 告104陳鑾
105楊陳遠
106陳阿網
107黃陳美姬
108陳宣合
109陳品孜
110陳芊含
111陳裕傑
112陳順德
113楊阿員
(被告71至113為陳阿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貳零捌坪」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一部貳零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吳阿然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