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葉善博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鈴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