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重訴,13,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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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張正義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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