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偉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滄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莊偉榕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21,15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
一、土地部分:
①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5,500元/㎡(公告土地現值)×506㎡(土地面積)×1/2(應有部分)=1,391,500元。
②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6,1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7㎡(土地面積)×1/2(應有部分)=1,088,850元。
③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5,500元/㎡(公告土地現值)×929㎡(土地面積)×1/2(應有部分)=2,554,750元。
④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6,100元/㎡(公告土地現值)×651㎡(土地面積)×1/2(應有部分)=1,985,550元。
二、建物部分:
宜蘭縣○○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號)建物:801,000元(房屋現值)×1/2(應有部分)=400,500元。
三、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421,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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