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重訴,58,2017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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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莊偉榕
被 上訴人 莊滄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3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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