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 告 謝惠玲
劉錫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