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友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失蹤人陳友保(男、民國前2年5月1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宜蘭縣○○鄉○○村○○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