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玉堂
被 告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尚寬
上列當事人間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以裁定命於送達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