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1027,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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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救主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淑如
債 務 人 李昀諭
債 務 人 蕭幸秋
債 務 人 李中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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