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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債 權 人 賴正文
債 務 人 高良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經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戶籍資料顯示其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嗣經本院以106年5月4日宜院平106司促卯字第1518號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實際居住宜蘭之地址,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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