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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書豪
債 務 人 吳佳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參萬參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玖拾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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