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1866,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畢銘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肆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叁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