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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債 權 人 湯智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雯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楊雯瑛發支付命令,惟查卷內資料債務人楊雯瑛為一般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自不得請求其連帶負責。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宜院平106司促卯字第1908號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楊雯瑛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於106年6月1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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