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游進清(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承翰(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月桃(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碧霞(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碧鶴(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月華(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雅安(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惠芬(游李阿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李阿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壹佰零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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