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蔡耀陞
債 務 人 林鳳英
一、債務人蔡耀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鳳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