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賴韓佩軒
債 務 人 賴韓炳昌
債 務 人 杭麗君
一、債務人杭麗君、賴韓佩軒、賴韓炳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賴韓佩軒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韓炳昌、杭麗君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22,32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韓佩軒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9月11日(即第17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01,72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賴韓炳昌、杭麗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杭麗君、賴│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01729│韓佩軒、賴│9月11日起 │3月27日止 │ │
│ │元 │韓炳昌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杭麗君、賴│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101729│韓佩軒、賴│0月12日起 │3月27日止 │ │
│ │元 │韓炳昌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 │
│ │ │ │3月28日起 │4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4月1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