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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魏振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百元整(即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魏振標於民國94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佰元(即違約金)。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49,84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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