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2592,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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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孔德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孔德忠於094年0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52,365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0,678元整、消費款8,667元整、預借現金39,0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91,8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5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39,533元整自106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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