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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莉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叁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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