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3487,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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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芯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周芯玄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24302元整,自民國106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2430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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