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引仁
債 務 人 白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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