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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鎮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鎮印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二)債務人楊鎮印於94年2月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楊鎮印僅繳納本息至95年10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91,668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100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鎮印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91668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鎮印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668 │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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