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3645,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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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 權 人 莊玉鳳
債 務 人 呂俊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其補正錄音檔及其譯文,語意不清,且無法確認陳述者為何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及有無受債務人委任或授權,無法釋明本件債權存在,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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