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江順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江順國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5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8062元整,自民國106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3806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