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4089,2017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林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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