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4199,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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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代 理 人 游山德
債 務 人 鮑梓庠
債 務 人 鮑紹齊
債 務 人 陳文川

一、㈠債務人鮑梓庠、債務人陳文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鮑梓庠、債務人鮑紹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鮑梓庠、債務人鮑紹齊、債務人陳文川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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