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4207,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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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鴻娟
債 務 人 林志昌
債 務 人 林雅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餘款貳拾萬貳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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