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4290,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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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許家菱
債 務 人 鍾雨樵
債 務 人 卓尚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鍾雨樵、卓尚杰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證明對上開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且支票發票人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釋明債權資料、債務人卓尚杰之戶籍謄本及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上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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