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4317,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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