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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何郁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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