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
債 權 人 周守男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自民國95年7月15日起因受僱於債務人任其基金執行長,計薪資共計新臺幣參拾陸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前開債權業於106年10月29日債權讓與第三人方芳,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證四債權轉讓同意書影本可佐,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