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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李黃秀琴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被繼承人李志文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李志文(已歿)於生前即86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因清償1,000,000元債務,故將前開債權擔保總額變更為1,000,000元,並經登記在案。
然李志文並未依約將剩餘債務清償完畢,而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故為此聲請對李志文之遺產管理人即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借據、本院106年6月20日宜院平家司群106司繼223字第18443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106年度司繼字第291號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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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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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註│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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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冬山鄉 │冬梅段 │ │200 │ │2948.73 │199764/796│重測前為冬│
│1 │ │ │ │ │ │ │ │1400 │山段南興小│
│ │ │ │ │ │ │ │ │ │段3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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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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