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黃楊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
本院於同年4月17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嘉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