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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張家穎
相 對 人 穆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是故命為假扣押之事件,法院就已繫屬之案件,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2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5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經查,相對人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現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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