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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玲純
相 對 人 潘陳春英
潘冠廷
潘冠勳
曾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461號,同案尚有債務人莊士賢(即莊忠順之繼承人)、莊芷靚(即莊忠順之繼承人),另對吳蕭秋微之假扣押已撤銷】,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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